土地法431

2019年11月21日—(五)甲未經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設定他項權利僅限於四種用益物權(即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不包括擔保物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憲法法庭裁判(新制)·大法官解釋(舊制)·判例·法條.:::最新訊息·中央法規·司法解釋·條約協定·兩岸協議·綜合查詢 ...,...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43-1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

土地法第43條之1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

2019年11月21日 — (五)甲未經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設定他項權利僅限於四種用益物權(即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不包括擔保物 ...

土地法§43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 法條.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綜合查詢 ...

土地徵收條例§43-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43-1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 ...

土地法§43 相關法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法 (民國111 年06 月22 日) EN.

土地徵收條例§43-1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 ...

土地法§43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分別共有不動產之 ...

土地法第43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

2019年11月7日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 ...

土地法第34

2006年6月14日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 ...